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实践中有些看起来有侵权的行为实际上是被《商标法》所豁免的,这也被称之为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
商标的正当使用是建立在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并使用上的,如果一些行为本就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受商标专用权的控制,就谈不上商标的正当使用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性使用分为两个场景。
一.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和商品交易上。目的是让商品与商标建立联系,易识别出其来源。比如,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将“郎”字注册为商标,则“郎”字就与郎酒之间建立了唯 一确定的关系,群众看见“郎”字就知道这是源于泸州的郎酒。
二.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商标的本质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要看注册商标是否被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上面,或作者通过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权人建立了唯 一确定关系。就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网络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侵权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注册商标与在产品实物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效果是一样的,也构成侵权。
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
商标主要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就是保护注册成功经过使用后凝聚的商誉,防止他人“搭便车”,《商标法》第59条对商标的正当使用进行了举例。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得出以下5种情形。
一.描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者图形等要素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的行为,通常不利用他人商标的识别功能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只是用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其他情况。
二.指示性使用:即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
指示性使用应具备的条件是:正
第一,使用必须是善意、合理符合商业惯例;
第二,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就无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权人发起并得到其支持。
三.平行进口:是指未取得进口国国内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进口标注有该商标标识的正品的行为。
四.在先使用:是在商标注册制这一基本制度下为在先使用人提供的补充保护,保护在先使用人经过正当、合法的投资和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和利益。
五.权利滥用抗辩: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被控侵权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作为抗辩。
综上所述,《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是绝 对的,在特殊情况下,他人对于商标相同标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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